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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撞死人可否要求丈夫赔偿?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5-15浏览量:498
【案情】
  被告高小琴从事运送水果的生意,2013年10月5日上午,高小琴无证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运送水果途中,与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的杨某相撞。杨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当日死亡。后该起事故由交警部门作出认定,事故中高小琴与杨某承担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高小琴未予对方赔偿,后死者杨某父母将肇事方高小琴及其丈夫刘继洲共同诉至法院,要求高小琴与刘继洲共同赔偿杨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0万元。
 
【分歧】
  高小琴作为直接肇事者要承担赔偿责任确无异议,但对于高小琴的丈夫刘继洲,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有两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实际侵权人为高小琴,刘继洲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故刘继洲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损失不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刘继洲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肇事车辆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该车应为夫妻共有,且高小琴从事水果经营,其在运送水果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亦是为夫妻共同利益,故夫妻二人应共同赔偿因杨某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从高小琴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辆所有权角度分析。高小琴与刘继洲2003年结婚,肇事摩托车购买日期系2013年2月,因该车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因此该车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为高小琴和刘继洲二人共同共有。
  其次,从夫妻二人购车用途及高小琴肇事时驾驶车辆目的角度分析。庭审中,夫妻二人均称购车用于高小琴从事个体水果经营、运输以补贴家用,因此,可认为二被告购车系为家庭共同利益。事故发生时,高小琴驾驶车辆至批发市场归还果筐,亦为从事水果经营事务,可认为肇事时高小琴驾驶车辆外出系为家庭共同利益。高小琴驾驶夫妻共有的摩托车为家庭谋利过程中致人死亡,尽管具体事故的发生系高小琴一人导致,刘继洲无直接过错,但从车辆的归属、管理等方面均应认定夫妻二人应对原告的损失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最终判决高小琴、刘继洲夫妻二人共同赔偿原告因杨某死亡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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