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尤辰荣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联系电话

丈夫赠钱给情人,妻子能否要求归还?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07-07浏览量:540

【案情】
    石某(化名)与林某(化名)在广东深圳打工认识,后自由恋爱,于2015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个男孩,林某在家带小孩,石某一直在深圳做生意,期间赚了很多钱。后来石某喜新厌旧,在外偷偷的找了情人齐某(化名),石某为了显示自己的大方,无偿赠与齐某财产15万元。后林某知晓此事,向齐某索要,齐某拒绝返还,林某遂诉诸法院,以那15万元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请求确认石某的赠与行为无效。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石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等问题,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石某的赠与行为无效,理由如下所述: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因此,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情形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中的任何一方取得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石某一直在外做生意,其妻在家带小孩,虽然夫妻内外分工不一样,但都是在为家庭而努力付出,且二人未办理离婚手续,故二人仍属夫妻,石某的收入也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时,夫妻双方应当依据平等协商原则,并取得一致意见,或当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时,另一方则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石某将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齐某的行为并非是为了日常生活所需,也未经过妻子林某的同意,且齐某也并非是善意第三人。齐某明知石某赠与其财产是石某的私自行为,石某的妻子林某如果知道此事根本不会同意,所以齐某在主观上不是善意的,当然也就无法行使抗辩。
 
    最后,依据我国《民法通则》中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故本案中的石某,私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其情人齐某的行为是无效的,林某可以主张要求齐某返还,法院应支持其诉讼请求。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由于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德的行为均属无效行为,因此,法院对夫妻一方将其所得财产在另一方不知情时,赠与他人的行为也是无效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受赠人予以返还。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hyxg/hyjdal/2044.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