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3年的8月,张某瞒着妻子向刘某借车去外地骗取货物,张某因骗货被劳教四年,货车被公安机关给扣押了,车主用5万元赎回了车辆。张某劳改完成后,刘某要张某赔偿5万元,张某给刘某看了一张5万元的借条。张某拒绝支付5万元,刘某将张某告至法院,法院支持刘某的诉求。
【分歧】
这起案件的分歧在于违法的债务是不是夫妻两人的共同财产,应不应该由两人共同承担。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这个债务是属于张某的自己违法之债,不应该由两人共同承担。
第一,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夫妻双方或一方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主要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收益 管理和处分所产生的债务。《婚姻法》中规定:在离婚时,原本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应当共同偿还。《婚姻法解释(二)》中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有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属于个人债务的。此规定基本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处理原则。
第二,判断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有两个标准。夫妻有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如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或夫妻一方因行使了家事代理所负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如因打架斗殴或其他犯罪行为形成的债务,该债务并不是为维持夫妻共同生产和生活而形成的必要的支出和投入,因而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第三,夫妻共同债务应是合法行为导致的正当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1、抚养子女、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2、购置日常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3、夫妻一方或双方或子女或老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4、夫妻双方共同从事个体经营,对他人所负的债务;5、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的债务;6、夫妻双方或一方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同时因继承所分得债务也属共同债务。可见,违法行为产生的债务并不在夫妻共同债务之列。因违法行为而产生的债务也应是个人债务,与夫妻另一方无关。
【小结】
本案中,张某的债务虽然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但张某的妻子对于张某借货车出去骗货的行为并不知情,可知张某的妻子并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且债务是由于张某的违法行为产生的,明显超出了“为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范畴,故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不应追加张某妻子为共同被执行人。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hyxg/hyjdal/2199.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