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2002年6月14日,黎某某与潘某某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小孩。两人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脾气性格、兴趣爱好及生活态度存在较大差异,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又未能及时沟通,导致矛盾日益加剧。黎某某认为两人感情已破裂,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婚姻关系,潘某某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另查明,2002年3月15日,黎某某与粟某某(又名粟某某)在本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共同财产XX号的三层楼房屋的二楼及一楼杂屋归粟某某居住和使用,三楼及一楼正房归黎某某居住和使用。
2005年10月18日,黎某某与XX区拆迁事务所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根据相关政策对黎某某、潘某某、黎某某、粟某某进行拆迁安置。
2005年10月18日,潘某某的母亲龙某某委托其与XX区征地拆迁事务所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对潘某某、龙某某、黄某某、潘某某共同居住的房屋进行拆迁。2009年12月8日,龙某某与XX村委会签订《XX村重建安置协议》,对龙某某和潘某某进行安置。
【案件焦点】原告诉求是否可以实现。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黎某某和潘某某恋爱后登记结婚,婚前感情基础一般,婚后感情尚可,但共同生活后,因缺乏沟通,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的差异日益明显,两人感情逐惭疏远。现黎某某要求离婚,潘某某亦同意离婚,足以表明两人感情已破裂。双方自愿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因黎某某、潘某某主张的夫妻共同财产尚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涉及第三方利益,不宜在本案处理,家庭成员可就共同财产的分割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0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黎某某与潘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20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行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hyxg/hyjdal/2303.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