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尤辰荣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联系电话

夫妻一方隐瞒房屋共有的情况将共有房屋出售的行为有效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3-05-24浏览量:407
【案情】
 
     卢某欲购买市区商铺一套。2010年4月,通过中介卢某与萧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萧某位于西藏南路一处临街门面房,大约30平方米。2011年1月,突然有一女性李某找上门来,说该门面房是其与丈夫萧某的共同财产,萧某瞒着他卖房无效,不算数,要卢某退回房屋。
 
    卢某则认为自己的房屋是合法买来的,与萧某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已经办理了正规的过户手续,全额支付了房款,为此,拒绝了李某的要求。李某遂以萧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无效为由,诉至法院。
 
【律师意见】
 
    本案中,1、从房地产证上看,权利人仅萧某一人,卢某不可能知道萧某与李某的关系;2、卢某通过合法的手续、以合理的价格合法的购买萧某的商铺。因此,卢某是善意第三人,即使萧某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也应保护卢某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确认买房行为有效。
 
【法院判决】
 
    法院最终认为卢某购买房屋的行为属于法律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卢某和萧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类似本案夫妻一方瞒着对方将房屋卖掉的情况,非常多见。通常情况下,如果对方事前并不知道卖方的夫妻关系问题,而且也给付了合理的对价,则应当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夫妻另一方只能追究卖房方的法律责任,要求其进行赔偿。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hyxg/hyjdal/681.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