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蔡先生与周小姐是恋爱关系,双方在外借方同居。2008年8月,蔡先生出钱购买住房一套,考虑到与周小姐的关系密切很快也将结婚,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蔡先生将周小姐登记为房屋的产权人。之后,双方共同居住此房,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10月,双方分手,蔡先生即要求周小姐将房屋产权人变更为自己并搬出房屋,而周小姐认为房屋是蔡先生送给自己的,不愿意搬出。蔡先生遂将周小姐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房屋产权人为蔡先生。
律师分析:
本案涉及2个法律问题,1是周小姐认为的“赠与”是否成立?2是房屋到底是谁的?
赠与应是不成立的。“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赠与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必须具备2个要件,一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有赠与和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二是赠与人将赠与物交付给受赠人。本案虽然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周小姐,但蔡先生并没有将房屋赠与周小姐的意思表示。
房屋应当归蔡先生所有。法律规定,所有权的取得必须有法律的依据,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本案周小姐虽然登记为房屋产权人,但其取得房屋并未支付钱款,即对价,也未不是通过获赠,因此周小姐取得房屋产权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而蔡先生以周小姐的名义购房,并支付了对价,应当确认为房屋的所有人。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现房屋产权人虽然登记为周小姐,但这样的登记只是可以对抗周小姐以外的人,对于周小姐而言房屋的所有人是明确的,即为蔡先生。
审判结果:
最终,蔡先生要求确认房屋是其所有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hyxg/hyjdal/683.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