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夫妻双方结婚3年,之后因感情不合女方提出离婚。在诉讼中,女方称男方工作15年,有单位买断工龄款30万元,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主张其中的15万元。
律师分析:
买断工龄款是发放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费用,与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等相似,包含劳动、失业或再就业保障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前款所称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对于买断工龄款的处理,可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该年平均值为发放到男方名下的买断工龄款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该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一方工作时时间年龄的差额,所得数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上海高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解答(一)第2条: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或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着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较短,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具体构成,包含非工资补偿或安置补偿内容等特殊情形,若简单将安置补偿费用,一概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反而有失公平,并容易激化矛盾。因此,若诉讼中当事人对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否均属共同财产争议较大,难以确定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时,人民法院可通过被安置方的婚龄与其工龄的比例来计算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数额。具体而言,该比例大于1,则所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均作为共同财产;比例小于1,则破产安置补偿费中相同比例部分,为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以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破产安置补偿费10万元,该方婚龄为5年,工龄为10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1:2,10万元安置补偿费的1/2即5万元为共同财产。若婚龄为10年,工龄为5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2:1,则10万元安置补偿费均为共同财产。
因此,就本案而言,双方婚龄为3年,工龄为15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1:5,30万元安置补偿费的1/5即6万元为共同财产。
审判结果:
法院审判后认为,买断工龄款中6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判令其中3万元归女方。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hyxg/hyjdal/685.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