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张先生和李小姐在分居多年后离婚,离婚后李小姐随即再婚,并于在第2个月内生一儿子。张先生认为李小姐在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通奸,遂起诉要求李小姐损害赔偿,在审理中张先生提出亲子鉴定,但李小姐拒绝。
律师分析:
李小姐拒绝亲子鉴定的,应当准许。但从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李小姐再婚时间及李小姐生育时间来对比可判定,李小姐受孕时其与张先生系夫妻关系,因此李小姐应当对于其所生育的儿子是否是张先生的亲生儿子承担举证责任,即李小姐应当证明儿子是张先生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因此,对于亲子鉴定问题原则上应以双方自愿为原则。但如果非婚生子女及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有相当证据证明被告为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且非婚生子女尚未成年,而被告不能提供足以推翻亲子关系的证据,又拒绝做鉴定的,应当推定其亲子关系成立。
审判结果:
法院审判后认为,李小姐拒绝亲子鉴定且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儿子的身份关系,则应当认定李小姐在与张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在外与他人有同居的行为。遂判令其应当给予张先生赔偿。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hyxg/hyjdal/687.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