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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夫妻身份已因离婚协议而解除之情况下,若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不应当准予撤销离婚协议中之赠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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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系发生于黄某与被告刘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间共同债务,在黄某故后,应当由被告刘某承担偿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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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无个人财产或个人财产不足清偿情形下,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之工资收入,应该用于归还另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之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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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陈某购买的这两套房屋并不是为了夫妻日常生活,那么陈某在没有取得妻子胡某同意(也不可能取得胡某同意)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没有处分权的,其擅自将房产赠与李某的行为实为无权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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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虽与其继父形成了法律上的继父子关系,但被告并非上述规定中被他人或组织收养之情形,同时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韦某的主要生活来源由其继父负担,韦某并不属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的情形,韦某依然符合领取生活困难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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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被告刘某甲、陈某给付原告刘某乙16万元,原告收下并出具了收据,可以认定为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成立。在达成赠与关系的同时,约定讼争房屋由两被告居住终生,系附义务赠与,原告应按协议约定履行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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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代理妻子接受婚前债权的实现,未经妻子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的,代理行为无效。加之本案被告的还款行为本身存在恶意,因此,其应当偿还原告黄敏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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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由于产生的由来是非法同居关系等不被法律认可的关系,其虽然受到了与婚生子女同等的对待,但确认亲权时,由于人身关系不适用自认,法院确权上必须通过DNA鉴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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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除非债务人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否则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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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虽提供了借据,但是对于是否将钱交付给了被告没有证据,但在实际中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钱确实支付给了被告,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并未对自己的诉讼请求加以举证,由于证据的缺乏,故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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