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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方与被告方协商以支付押金的形式来保证双方子女婚姻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规定的婚姻自主原则,不具有保证效力,因此原告请求返还押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但鉴于原告被告之子女共同生活两个多月,且双方在缔结子女婚姻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应酌情返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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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2年12月25日蒋某与吕某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1月18日在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在共同生活期间,蒋某发现吕某精神失常,2013年2月份吕某发病后离家出走两个月,4月回到娘家,吕某父亲将其送往某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后蒋某得知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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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周某与被告彭某是姨兄妹关系,1984年5月双方举行结婚仪式。后于1986年生于一子,周某某。2011年起双方因家庭经济问题开始发生矛盾,经常真吵打架导致无法正常生活,2014年6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夫妻财产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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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14年,已为大龄青年的王刚经介绍认识了媒人黄淮人,在其安排下赴日本相亲数月,无功而返。因跨国相亲费用较高,临行日本前,黄淮人要求王刚预支付了介绍费60000元,并口头允诺事不成可退款。回国之后,王刚多次找到黄淮人要求返还介绍费。2014年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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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是由于不属于自己的原因导致耽误起诉期限的,依照《行诉法解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应当自2014年5月原告知道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起诉期限,原告起诉时尚未超过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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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背法律或者社会公德的行为应认定是无效的,所以赵某私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其情人的行为是无效的,王某可以主张要求其返还,法院应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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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原、被告虽然同意彩礼罚则,结婚系双方形成身份关系,根据公平原则,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的彩礼数额应减去被告及其父母给付原告财物和置办了酒席等所受物质损失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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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其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给予证明,另一方无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之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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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款发生在张某、谢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以张某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但应按张某、谢某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至于张某与谢某在离婚协议书约定“无债权债务”,对作为债权人的秦某并无约束力,不具有对抗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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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虽主张其已经将借款归还给陈某妻子刘某,但该行为并不产生向债权人陈某归还借款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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