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父母不是为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无偿的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无效。
【案情介绍】
小丁和小雷是小学2年级的学,也是邻居,平时两人经常在一起游戏。一天,两人在游戏中,小丁的眼睛被小雷不小心碰伤,造成了外伤性的视网膜脱落。
为治疗,小丁的父母花费近5万元,小雷的父母在小丁治疗期间给付了1万医疗费。因两家是邻居,在第三人调解下,双方父母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由小雷的父母一次性赔偿小丁2万元,其中包括之前已经给付的1万元。
其后,小丁仍继续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小丁的眼伤构成5级伤残。后因1万元赔偿款没有支付,两家发生纠纷,小丁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小雷和小丁的父母所签订的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的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小丁的父母作为小丁的法定监护人,在行使监护权,对自已的未成年子女尽监护义务的时候,同样也应该受到这个条规定的约束,即不是为子女的利益,不得处分其财产,否则无效。
本案小丁的眼伤构成5级伤残,其应得到的残疾补助费和残疾赔偿金是巨额的,残疾补助费是用于对小丁今后生活的补助,残疾赔偿金则是对小丁精神损害的抚慰,然而,作为关系小丁切身利益的两大部分人身损害赔偿之债权却被其父母无偿地放弃,无论如何是不能认定是为了小丁的利益而为之。
所以,本案小丁父母的处分行为无效,小雷的父母应代小雷向小丁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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