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龙远(化名)生于1961年2月4日,其出生后不久生父去世。龙远7个月时,经大队妇联干部介绍,李月(化名)夫妇依照当地风俗收养了被告,且在当时的大队进行了登记。收养成立后,李月夫妇将龙远抚养成年,后李月丈夫去世,为李月的生活供养问题,经当地村委会及亲友调解,李月、龙远曾于1998年12月3日达成协议,“由龙远每年支付稻谷五百斤、每月人民币5元给李月”。协议达成后,1998年龙远按协议给了五百斤稻谷给李月,之后龙远每年有时400斤,有时500斤均给了李月稻谷,但5元钱每月的生活费,龙远一直未付。至2006年,龙远只给了李月60斤稻谷,2007年的稻谷至今未给。另据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李月起诉后,经双方私下协商,2008年8月时,龙远又给了李月100斤稻谷,并承诺余下的年底前给清。庭审中,龙远强烈要求不解除收养关系,且表示以后会每年负担李月的生活且为其养老送终。经原审判决:不准予原告李月与被告龙远解除收养关系。李月对判决不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准予上诉人与龙远解除收养关系并判决由龙远一次性支付生活费10 000元。
【案件焦点】是否应当解除收养关系
【评析】
上海婚姻律师认为,李月与龙远之间事实收养关系成立,李月尽到了抚养义务。现李月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作为养子,龙远应孝敬老人并依法履行赡养李月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尽赡养义务。但龙远未善尽赡养义务,且在双方1998年达成赡养协议后,龙远并未完全履行协议,造成李月生活无着落,酿成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孝敬老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龙远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拒绝给付生活费,不仅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也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要求。龙远在与李月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切断了李月的生活供电,致使李月无法照明,严重地伤害了李月的感情,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加深。在原审庭审时,龙远虽表态愿意赡养,但原审判决不准予双方解除收养关系后,经镇、村领导出面主持调解,龙远仍未给付李月任何赡养费用。故李月要求解除与龙远的收养关系并要求龙远给付生活费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及龙远的经济状况,李月要求龙远给付10 000元生活费偏高,应酌情认定8000元。
【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原民事判决;
二、准予李月与龙远解除收养关系;
三、由龙远一次性给付李月生活费8000元,此款限收到本判决书后十日内付清。
【总结】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养子不履行赡养义务,有违道德以及法治的要求,养父母有权请求解除收养关系丙要求赔偿。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jhtw/jhjdal/2269.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