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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以任何条件拒绝赡养父母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20-06-06浏览量:626
【案件】原告李民(化名)、贾娥(化名)生育了二子一女,被告李新(化名)系二原告的次子。14年前,二原告主持分家时与二子约定二原告在被告与长子家按年轮流居住,每个儿子每月给付二原告30元生活费。2007年二原告本应到被告家居住,由于长子夫妇外出打工,二原告为照顾孙子就在长子家一直居住。今年,二原告该到被告家居住,可是被告却以家庭生活琐事为由拒绝二原告到他家居住。现二原告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患有多种疾病,原来约定每月每人给30元的生活费已不能满足二原告的生活、治病所需。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在二原告在其家居住时提供三间住房;期间的水、电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每月给付二原告生活费200元;如二原告生病住院,医疗费被告与长子均担。
【案件焦点】
本案中由谁赡养老人问题存在争议
【评析】
上海赡养律师认为: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不得附加任何条件。本案中被告李新以二原告分家不公,要求重新分家等理由拒绝赡养二原告,于法无据,不予支持。现二原告年岁较高,没有收入来源,生活困难,要求被告提供三间住房,并负担二原告住房期间的水、电费;每月给付二原告生活费200元;如二原告生病住院,医疗费被告与长子均担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被告李新腾出三间住房给原告李民、贾娥居住,并负担原告李民、贾娥居住期间的水、电费。
二、自2009年3月25日起被告李新每月给付原告李民、贾娥生活费200元。2009年3月25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原告李民、贾娥的生活费,被告李新一次性付清;之后,于每月25日给付下一月的生活费。
三、原告李民、贾娥的医疗费用被告李新承担一半。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新承担。
【总结】
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不因子女家庭困难或身体存在某些疾病而免除或者不因为自己个人方面的问题放弃赡养,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子女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里赡养父母。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jhtw/jhjdal/2270.html,欢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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