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介绍:
郁先生与黄小姐育有一子,后双方因感情不和至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郁先生每月可探视儿子二次,定于每个双周的周日,从早上8点到晚上8点,由郁先生至黄小姐处接送儿子。但由于黄小姐阻扰郁先生行使探望权,郁先生到法院申请执行。但执行法官认为,郁先生与黄小姐因探望问题经常发生争吵、辱骂,甚至以刀威胁,严重不利于儿子的身心健康和成长,提出可根据《婚姻法》第38条的规定,裁定中止郁先生的探望权,待日后矛盾缓解后,再恢复郁先生的探望权利。
律师分析: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但要中止探望权是有前提的,必须是探望行为本身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况,还需要由有全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本案中仅是由于郁先生与黄小姐双方直接就探望发生纠纷,并非郁先生的探望行为对儿子造成不利,且黄小姐也没有提出中止探望权。因此,法院不能根据《婚姻法》第38条单方裁定中止郁先生的探望权。
对于不配合对方行使探望权的人,法院可事实强制执行措施如罚款、拘留等。
法院处理:
最终法院通过与黄小姐沟通,阐明厉害关系,最后黄小姐还是配合郁先生探望儿子。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jhtw/jhjdal/698.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