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监护责任不能因为委托了他人履行监护职责而免除
【案情】
小柯与小黄是某小学两年级的同学, 5月23日课件休息中,两人在操场上游戏,小黄扔一石头正巧打中小柯的左眼。老师发现后当即将小柯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治小柯左眼失明,需换装假眼,一共花费了医疗费用等3万余元。小黄的父母因在外工作,无法照顾孩子,于是将小黄托付给姑妈黄某,双方为此还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小黄住在黄某家里,由黄某负责安排上学、照顾生活;黄某对小黄的一切行为都要负责,小黄的父母对黄某的管教不得有怨言;小黄的父母每月付给黄某300元。
小柯的父亲向小黄的姑妈要求赔偿,黄某先支付了1万元,但其后则表示已无力承担,拒绝支付小柯的医疗费用。于是小柯的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理小柯将黄某诉至法院。
【评析】
委托监护是指监护人委托他人代行监护的职责。委托监护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须有监护人委托与受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因此,委托监护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
本案中,小黄的父母与黄某之间关于委托监护的协议,约定由黄某代行全部监护职责,因此黄某应依约对小黄行使监护的职责。但在此情况下,受托人黄某并不是监护人,也就是说,受托人并不能依照委托监护协议来取得监护资格。委托监护的约定是一种合同关系,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原则上不能对第三人发生效力,所以,小黄的父母与黄某之间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小黄虽被寄养在黄某家中,但其父母仍是法定监护人,小黄父母的监护责任不能因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而免除,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小黄的父母应对小黄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作为监护人不能以其与受托人之间有关承担责任的约定为抗辩事由而主张免除责任或拒不承担责任,黄某在本案中不应直接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的起诉是错误的。
本案小黄的父母的监护责任不能因委托他人履行监护职责而免除,应由小黄的父母承担责任,黄某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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