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尤辰荣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联系电话

离婚时投资经营性财产如何分割?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3-08-23浏览量:512

(1)       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的分割。《婚姻法解释二》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2)       在有限公司股权的分割。《婚姻法解释二》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3)       在合伙企业出资的分割。《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的,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的,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4)       在独资企业投资的分割。《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 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根据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27条等有关规定,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应当解散该企业并进行清算。

(5)       保险利益的分割。对于人身保险利益,审判实践中有的按交纳的保险费进行分割,有的按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进行分割。多数人认为,人民法院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有离婚的,应当按照以下情况处理涉及人身保险的纠纷:1.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收益人的应当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2.一方为投保人,对方或其亲属为收益人,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对方继续交纳保险维持合同效力的请求,但该方当事人应当给予投保人相当保险单现金价值一半的补偿。对于财产保险利益,可以现计算出该份保险的剩余保费价值,由取得该财产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在具体分割上述投资经营性财产时,应注意以下两点:(1)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者股份,人民法院不宜进行分割处理。待转让条件成就后,参照《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对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导致有限公司的股权发生转让,必须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并不得突破有限公司股东人数为50人的法定上限规定。#p#分页标题#e#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lhjf/lhflpx/185.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