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1986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87年8月同居生活,1988年6月22日生长子羊柠,1989年12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1990年7月13日生女孩,1992年1月21日生次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2006年被告因打牌欠下债务,同年9月外出,不知去向。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告起诉离婚的理由是被告赌博及夫妻分居已有两年的事实。被告虽有赌博行为,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被告因欠赌债于2006年外出去向不明,致使夫妻已有两年多时间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但被告外出是为了躲债,并不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故亦不符合因感情不和而分居两年的法律规定。故原告诉请离婚,无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陈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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