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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格不合导致夫妻之间有矛盾请求离婚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20-06-14浏览量:648
【案件】原、被告于200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8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3月1生育一男孩。婚后初期,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自2007年4月起,原、被告因性格原因,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吵扯,但并未发生较大的矛盾。原告未向本院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4年8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05年3月1生育男孩。2007年4月,原、被告发生争吵,双方冷战至2007年12月;2008年5月,原告提出离婚,因双方家长不同意而没有离成,双方再次冷战;2009年3月19日,原告再次提出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发生争吵,被告对原告实施了暴力。现原、被告的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告和被告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无效。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之间虽有争吵,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告对自己提出的离婚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交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对原告陈述的相关事实不予认可,不同意与原告离婚,所以,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只要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各自尽到对家庭的责任,夫妻关系完全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要求和被告离婚的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中级人民法院。【总结】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应首先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法律判断是否可以离婚。本案中夫妻之间只要加强沟通,互相理解,各自尽到对家庭的责任,夫妻关系完全有和好的可能不应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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