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赵晚(化名)与被告蒋兴(化名)于199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2月3日在X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11月14日生女孩,2003年11月9日生男孩。婚后一段时间原、被告感情尚可,但因生活琐事有过争吵、打闹。自2006年起,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产生较大矛盾,被告也有过殴打原告的行为。自2007年9月起,原告离家出走,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的共同债务有欠周某人民币20000元。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有一定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只要原、被告双方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可以搞好。原告没有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赵晚与被告蒋兴离婚。
本案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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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原告赵晚(化名)与被告蒋兴(化名)于199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1994年2月3日在X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同年11月14日生女孩,2003年11月9日生男孩。婚后一段时间原、被告感情尚可,但因生活琐事有过争吵、打闹。自2006年起,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产生较大矛盾,被告也有过殴打原告的行为。自2007年9月起,原告离家出走,双方一直分居至今。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的共同债务有欠周某人民币20000元。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原、被告有一定的婚前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并无原则性矛盾,只要原、被告双方互相尊重,互谅互让,夫妻关系仍可以搞好。原告没有提供确凿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离婚条件。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赵晚与被告蒋兴离婚。
本案受理费用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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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lhjf/lhflpx/2283.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