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与被告于2006年3月开始恋爱,2007年1月15日自愿办理结婚登记。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纠纷,被告在纠纷中殴打过原告。但每次纠纷后,原、被告均经双方亲友调解和好。2009年1月13日,原、被告因再次发生纠纷而分居,原告于2009年3月25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共同偿还了被告婚前因购买住房所欠债务六万余元。
【案件焦点】原告诉求是否可以实现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原、被告的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婚后因性格倔强,相互缺乏沟通,多此发生吵打,被告负有主要责任。但被告已认识自身错误,有悔改的诚意,只要原、被告原、被告相互在生活中真诚相待,克服个性方面的缺点,经常沟通,增进理解,相互体谅,慎重对待婚姻,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完全可以搞好的,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诉称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无充分证据证实,该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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