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1996年1月3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1999年4月23日生育女孩。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自1999年起,被告经常外出,双方离多聚少。2001年被告外出后一直未履行夫妻义务,2006年被告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了几天又再次外出,此后,原、被告没有任何联系,双方分居至今。被告外出后,婚生小孩一直随原告及原告母亲共同生活。
【案件焦点】原告诉求是否可以实现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婚后由于被告经常外出,致使夫妻感情日趋淡薄。自2001年起,原、被告基本上处于分居状态;自2006年起,原、被告持续分居已逾三年,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所规定的法定离婚条件,依法予以准许。原、被告婚生小孩一直跟随原告和原告母亲共同生活,故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相应数额的抚养费为宜。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小孩由原告抚养成年,被告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13200元。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未在判决生效后指定的履行期内履行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总结】《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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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lhjf/lhflpx/2285.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