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1990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1年9月登记结婚。1992年5月生育男孩。婚后没有财产。原、被告结婚后,夫妻关系较好,感情尚可,近几年来,双方在XX市经营水果生意,由于双方务赌,经营不善,相互埋怨,导致夫妻分居生活,原告于2009年3月11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诉称,结婚后,由于原告不能忍受被告好逸恶劳、迷于赌博的恶习,导致夫妻感情每况日下。从2005年起至现在,夫妻分居,现感情破裂,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
【案件焦点】原告诉求能否得到实现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其自愿离婚;
二、原告自愿偿还XX信用社贷款10000元、朱某私人借款5000元,其余被告经手所欠债务,均由被告偿还。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总结】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法院经协商解决可以准许离婚,协商不成则可以判决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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