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2003年经堂姐介绍相识后订婚,订婚3天后 均外出打工。2004年1月10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常因家庭小事发生争吵。原告于2006年底独自外出XX打工,并对被告隐瞒了打工的具体地点。2009年3月29日,被告来到原告所在的公司,与原告发生吵架。2006年2月20日原告生一女孩取名庞齐(化名)。原告陈述庞齐系原告与网友XX市吴某同居所生。庭审中被告陈述放弃亲子鉴定,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和支付被告已付出的庞齐的抚养费。原、被告的共同财产有坐落在XX村2组农贸市场旁边的2个临街门面式3层砖混结构房屋1座。被告陈述被告经手借他人八万元已还5 000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原告对该债务不予认可。现存在被告家的原告的嫁妆有电视机、冰箱、洗衣机、DVD机各1台、消毒柜1个、高、矮组合柜、木沙发各1套、席梦思床、写字台、梳妆台各1张、被褥2套。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小孩庞齐由原告抚养成年并负担全部抚养费;
三、现存在被告家的原告的嫁妆电视机、冰箱、洗衣机、DVD机各1台、消毒柜1个、高、矮组合柜、木沙发各1套、席梦思床、写字台、梳妆台各1张、被褥2套留归被告所有;
四、原告与被告的共同财产坐落在XX村2组农贸市场旁边的2个临街门面式3层砖混结构房屋1座归被告所有,由被告支付原告应分得的房屋价款6万元,此款限2009年4月30日前支付2万元,剩余4万元限2009年6月24日前付清;如2009年6月24日前被告付清房屋价款5万元,原告自愿放弃剩余房屋价款1万元归被告所有;
五、被告经手的债务由被告偿还;
六、被告放弃要求原告支付小孩庞齐已发生的抚养费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七、其它无争议;
八、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协议
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总结】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lhjf/lhflpx/2320.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