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2001年2月13日登记结婚,2003年1月2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谭力(化名),小孩在2009年正月之前由原、被告共同抚养,正月后由被告抚养。2006年农历12月28日,被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双下肢瘫痪后,原、被告因家庭经济方面的矛盾及原告与被告胞兄发生冲突从而导致夫妻关系出现裂痕。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分居。另查明原、被告共同财产有2个金耳环、1个金戒指,总价值2500元左右。对共同债务原、被告说法不一。原告的嫁妆有:21英寸彩电1台、VCD1台、洗衣机1台、被褥3套、高低组合柜1套、木制沙发1套、落地式电风扇1台,现存被告家里。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2月13日登记结婚,2003年1月20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谭力。原、被告婚前缺少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2006年农历12月28日,被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双下肢瘫痪,原告本决心与被告同艰苦、共患难,但被告及其家人却把原告当成外人,处处防备着原告,凡事不要原告参与。原告服侍被告,无法打工挣钱,被告及其家人在经济上严格把关,致使原告无法正常生活。被告身已致残,心态也不正常,只要原告近身,就用双手拳打原告,原告的家人也不劝阻,只要原告回嘴,原告及其家人就叫原告“滚出去”。2009年1月1日,原告离开了被告,后来被告多次捎信叫原告回去与其协商离婚,谁知原告刚进家门,就被被告的母亲和胞兄打了一顿。综上,原、被告已无和好的可能,不但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彻底破裂,原告与被告的家人的关系也已彻底破裂,为此,请求人民法院:
1、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2、婚生小孩谭力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
3、原告的嫁妆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原告起诉离婚事实虚假,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要求抚养小孩,由原告承担小孩抚养费。
【案件焦点】夫妻之间是否可以离婚以及小孩的抚养权归谁存在争议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分居时间未满二年,夫妻和好仍有可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若还有和好的可能则不应当离婚。另外夫妻之间的感情是需要双方共同经营的,出现矛盾要及时解决,切勿逃避或者盲目争吵冲动做事,那样往往会导致一个家庭得不幸。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lhjf/lhflpx/2321.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