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2年3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活期间未生育子女,未购置共同财产。2004年被告出走到外地后,至今未归。原告曾于2008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08年6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不准二人离婚。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回家,且音讯全无,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2年结婚。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2004年被告离家出走后,至今音讯全无。2008年1月我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虽被判决不准离婚,但我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早已破裂,故我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未提供答辩。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告曾于2008年1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于同年6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不准二人离婚,但判决后,被告仍未归家,且音讯全无。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
【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婚姻应建立再良好的了解及信任基础上,婚后更应该加强了解和沟通,努力解决问题与矛盾。另外对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调解不成的,可以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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