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2004年12月30日经人介绍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合,常因琐事发生纠纷。2006年2月7日生育一男孩丁x,现随被告生活。2008年8月份双方生气,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多次寻找未果,起诉来院。
原告诉称:2005年2月份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结婚,双方在性格,脾气等方面相差甚远,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以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08年8月份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我要求离婚,抚养孩子丁x,让被告返还婚前向我索要的彩礼款14000元,婚后共同存款5000元。
被告未提供答辩。
【案件焦点】1、原、被告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2、婚生男孩丁x由谁抚养为宜。3、原告婚前是否给付被告彩礼款14000元。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合,常因琐事发生纠纷,且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多次寻找未果,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要求离婚,予以准许。婚生男孩一直随被告生活,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暂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婚前索要彩礼14000元,共同存款5000元,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又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不予支持。
【审理】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男孩丁x暂由被告抚养,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市中级人民法院。
【总结】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首先做好调解,调解不成的,判决是否可以离婚。对于结婚时的彩礼,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撑诉求,才可判决是否归还。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lhjf/lhflpx/2572.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