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琐事繁多,经常吵架,能否离婚?

作者:susong64时间:2023-04-16浏览量:1064

【案件】原告与被告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1995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结婚时被告交付原告彩礼金2800元。原告的嫁奁物有:一台录音机、四铺四盖及一些日常生活用品。1996年12月10日双方生育男孩,小孩一直随其祖父母生活。婚后前一段时期夫妻关系较好。近几年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均不善于处理家庭矛盾,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从2006年开始双方分居。2008年5月27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08年8月20日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无改善。2009年3月10日原告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5年10月10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导致夫妻感情不好,没有在一起同居生活。从2001年起夫妻两人都在XX市一个玻璃厂打工,但没有交往,各住一处,长期分居已逾七年,夫妻感情确己破裂。原告曾于200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现夫妻感情仍无改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并处理小孩抚养问题。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告称被告没有和好的迹象,实际上是原告在回避被告。多年来被告对原告一直不差,现在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附条件离婚,要求原告支付被告30000元小孩抚养费。
【案件焦点】原告是否可以和被告离婚
【评析】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被告自愿抚养小孩,原告自愿立即一次性支付被告小孩抚养费12000元;
三、原告的陪嫁物一台录音机、四铺四盖及一些日常生活用品原告自愿放弃,归小孩所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总结】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采用协商方式和平解决。结婚是建立在良好的感情基础上的,缺少沟通的夫妻生活带来的更多是不信任,不理解和争吵。双方应加强沟通、交流,改善夫妻感情,在实际中,应更多的考虑孩子的需求,互相体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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