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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过错导致离婚是否赔偿精神损失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26浏览量:488

提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给他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例】
  周某与潘某通过网络相识,2012年上半年开始同居生活。2012年11月潘某发现自己怀有身孕,双方遂登记结婚。婚后潘某于2013年3月生育一女周某某。2013年10月18日周某通过亲子血缘关系鉴定发现周某某非自己亲生女,随向法院提起离婚请求,并要求潘某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
    潘某承认婚前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事实,但当时二人还未结婚,并未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

【律师评析】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之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民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潘某在明知自己婚前多伴侣且不能确定真实受孕情况的背景下,而从事与周某建立婚姻关系的民事行为,存在明显过错,该过错才是造成周某精神损害的法律原因。潘某的过错行为与精神损害的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潘某应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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