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的,当事人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
2010年8月,帅某与金某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12月20日帅某与金某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登记后金某向帅某要了2万元说是回家置办嫁妆,但其拿钱后,就失踪杳无音信了。帅某于2012年10月4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将此案作为诈骗案立案调查。
2013年3月9日,帅某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得知金某不但与帅某登记结婚,而且于2010年12月21日与李某在他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1年4月5日又与严某在某市登记结婚。
帅某认为金某的行为不但涉嫌诈骗,同时也涉嫌重婚,帅某于2013年3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其与金某的婚姻无效。
【评析】
本案中帅某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为帅某作为一般公民,很难识别金某的身份证系伪造,而婚姻登记机关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致使婚姻关系依法不能成立,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婚姻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
本案中婚姻登记机关未对“金某”的身份证进行合理的审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着瑕疵,故帅某应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
【审理】
经法院查证,金某用于登记的身份证系伪造,遂驳回帅某的诉讼请求,并告知帅某应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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