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示:虽然结婚礼金是夫妻双方亲友具有人情往来的赠与,但如果没有确定具体的赠与人,应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理应结合我国民间传统习俗与婚礼的具体花销等合理做出分割。
【案情】
2012年3月唐某与卜某两个年轻人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10月两人举行了隆重的婚礼,然而婚礼后不到两月,两人就协议离婚。但在分割结婚收到的10多万元礼金时,唐某提出按各自亲友送礼的实际数目分,而丈夫卜某则要求平分,唐某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按自己的意愿分割结婚礼金。
【评析】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的除外”,显然,只要赠与人没有明示确定具体的赠与人,结婚礼金应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由于结婚礼金的特殊属性,在具体分割时,法院不能简单地进行均分,应该结合民间的传统习俗与人情世故以及举办婚礼的具体花销等做出判决。
结婚礼金虽然是一种赠与但不同于一般的赠与。依据我国民间习俗收礼人在送礼人操办有关喜事时是应该返送的,即“回礼”,说明礼金具有礼尚往来的“人情”因素。因此,在结婚礼金的分割问题上要予以考虑,可以参照“谁的亲友所送谁负责返还谁享有权益”的原则分割。当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一旦纠纷发生,当事人必须提供具体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也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操办婚礼毕竟需要花费不少的资金,特别是在操办酒席、置办婚车等方面花销较多,法官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对此予以合理考虑,理应将这部分的花销从结婚礼金中适当扣除,以体现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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