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1998年1月18日原告范某与被告丁某登记结婚。双方婚后生有一儿子。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及其他问题发生争吵打架,所以双方2012年1月分居了。2014年2月,范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并分割双方在婚姻续存期间置办的一处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房产。
【分析】
本案争议的房产未办理登记手续,处于权属不明的状态,不宜对该房产进行分割。故应当驳回原告范某要求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首先分清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有哪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的夫妻财产除了原告诉称的一幢房子,没有其它财产。其次,对于房子,因其属于不动产,依照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应当办理登记手续,未经登记的,不发生效力,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没有提供涉案房产已经办理权属登记的有关材料或手续的证据,合议庭在处理的过程中,无法认定该房产是否属于原、被告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也无法认定该房产属于原、被告双方,故合议庭以原告范某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范某的有关诉讼请求。
【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范某与丁某离婚,驳回范某请求分割婚姻续存期间置办的一处未办理登记手续房产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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