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娘家可否在夫妻离婚诉讼期间要回陪嫁物品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3-16浏览量:457

【案情】
 
  2013年4月,小静(化名)与小涛(化名)登记结婚,不久,小静父亲给女儿10万元,称当作给女儿的陪嫁,让小两口买车。然而,小静执意不要,在买车当天,小静为其父就10万元购车款出具了欠条,当时丈夫不在场不知妻子给岳父打欠条,后汽车登记的是小涛。半年后,小涛以与妻子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该案件审理中,小静父亲将女儿、女婿诉至法院要求偿还10万元购车款。
 
【争议】
 
    原告与两被告之间是否是赠与关系?
 
【评析】
 
  第一,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除了当事人间借贷的意愿外,还要有实际交付借款的行为。本案中,原告给的10万元是为其女结婚购买轿车准备的嫁妆款。虽女儿写了欠条,但该欠条写下时小涛不在场,该欠条不是在借贷关系的基础上建立的,原、被告间没有借贷合意。因此,原、被告间并没有民间借贷关系。
 
    第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无偿给予受赠人自己的财产,受赠人接受这份赠与的合同。轿车是在两被告结婚后购买,且原告表示轿车是女儿的陪嫁,并将车辆登记给女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时财产,是夫妻共有的……(四)继承或赠与的财产。由此可见,该轿车是原告的赠与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因此,当事人之间是赠与关系。
 
    原告明确表示其出资购买的轿车系为两被告结婚准备的陪嫁,从实质上讲,轿车应认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两被告返还购车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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