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柴某(男)与高某(女)夫妻双方在2013年9月4日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为:若男方(柴某)提出离婚,男方柴某将放弃房子的产权,且房贷依然由男方承担,另外男方柴某需支付女方高某扶养费人民币100万元;若女方(高某)提出离婚,女方支付男方扶养费人民币30万元。协议签订后,男方(柴某)提出离婚,高某则提出柴某须履行协议方同意与其离婚,但柴某认为该协议违背了婚姻自由原则,属于无效的协议。
【分歧】
认为无效方观点:该协议违反了婚姻自由和平等的原则,属于无效的协议。
认为有效方观点,双方签署协议时均出于自愿,应予履行。
【评析】
首先,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的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这起案件中,柴某与高某的这份协议内容是不对等的,限制了离婚自由的原则,以放弃房产及支付巨额的所谓赡养费为要挟不得离婚的条件,也违反了婚姻法的男女平等原则。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五条规定: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如果所附条件是违背法律规定或者不能履行的,应当认定该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的协议内容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背离了离婚自由的原则,显然属于无效的合同。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lhjf/lhjdal/1662.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