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6月,张某购买了一套总价为43万元的住房,首付9万元,向银行按揭贷款34万元,每月向银行还款2088元。
2010年1月,张某与刘某登记结婚。此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常常为琐事争吵,刘某离家,双方处于分居状态。
2013年12月,张某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且对夫妻共有财产依法进行分割。
刘某表示,两人居住房屋虽然为张某婚前购买,但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要求享受房屋增值部分。
【说法】
最高法院有关《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方名下的,在离婚时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首先考虑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不能达成协议的,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具体的补偿办法,主要参照市场价格、出资比例等具体财产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给予共同还款方以合理补偿。
关于本案中的房屋处置,余姚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该房屋为张某婚前购买,属张某婚前财产,张某采取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置,贷款债务应属于张某个人债务。张某与刘某结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房屋的贷款,共同贷款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应返还共同贷款中的一半。其次,对房屋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张某应给予刘某合理补偿。那么,如何确定该增值部分的价值呢?法院判决认为,应以张某与刘某结婚时为时间点,设定一个房产价值,与房产现有价值之间的差额即为房产的婚后的增值部分。以刘某还款部分与房产在结婚时价值的比例乘以房产的增值部分,即得出刘某应当分得的房产增值部分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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