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尤辰荣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联系电话

婚前共同所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5-06-01浏览量:491

【案情】
 
  谢先生与王女士2001年农历腊月按照乡村习俗订婚后即开始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考虑到方便婚后的生活和即将出生的宝宝,2001年5月1日,经谢先生与王女士方商量后,决定向林某购买一套商住房,部分购房款由王女士以个人名义向亲戚借款。2003年谢先生与王女士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2年,谢先生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未对该房屋进行处理,王女士因此一直住在该房子里。2014年,谢先生以该房屋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购置的共同财产为由诉至仙游法院请求处理。
 
【焦点】
 
  该房屋属双方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还是王女士的个人财产?
 
【评析】
 
  该房子应该属于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因为双方无法证实出资份额,可以按照共同共有分割该房屋。
 
  第一从购房决定来看,购买诉争房屋是由谢先生和王女士双方共同商量决定的。
 
  第二从购房时间来看,购房时间为2001年5月1日,而双方于2001年农历正月订婚并于2001年12月29日生育女儿,结和本地风俗习惯及生育周期,可以推定购房时间在双方订婚并同居生活后。
 
  第三从购房款来看,王女士称购房款是其出资的,其中16000元是订婚时谢先生给付的聘礼和私房钱,其余的是其向亲戚借的,由于购房时双方已同居生活并共同决定购买诉争房屋,购房后双方又一直同居生活多年至双方感情出现矛盾,而郭女士在离婚诉讼时未主张购房的债务,可推定即使购房款是由郭女士暂时筹借的,但应当也是双方共同决定筹借,之后用共同所得的收入去偿还。
 
  第四从买卖过程来看,购房时谢先生没有在场,是由王女士及其家人出面购买,但契约却写明出售给谢先生为业。
 
  综上所述,可以谢先生和王女士对该处房产共同拥有所有权,该共有为共同共有。

本文来自互联网,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整理发布,上海婚姻律师尤辰荣对婚姻家庭、经济合同、房产建筑、侵权赔偿、遗产继承等上海民事诉讼案件有丰富的诉讼经验,能帮助客户完成各种民事诉讼需求。如有需要商事或民事诉讼、仲裁需求请联系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预约、咨询热线:133-7001-1000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lhjf/lhjdal/1721.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