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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事由消失后 婚姻还有效吗?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6-06-14浏览量:687

【案情】
      男子张某于1983年8月与李某登记结婚,1997年11月张某在未与李某办理离婚手续的情况下,又与王某登记结婚。
      2003年4月,李某得知张某在外另有婚姻关系,向张某提出离婚,在张某给予李某补偿后,李某表示不起诉张某重婚行为,二人协议离婚。
      2013年12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申请离婚。
 
【评析】
  婚姻无效是指双方当事人不具备法定结婚条件或者未履行法定结婚程序而缔结的婚姻,是不具备婚姻法律效力的。我国《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同时《婚姻法》还指出:“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在实践当中,一些婚姻在缔结时有时可能不符合婚姻登记的条件,如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结婚的或婚前患有医学上诊断为不适合结婚疾病而婚后治好的,这些都属于无效婚姻,因为其婚姻自始无效。《婚姻法》及其解释中明确指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无效申请时,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法》在解释中指出,婚姻无效事由已经消失,当事人提出婚姻不予支持的申请,其理由当中是不包含重婚事情形的,重婚已经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法律规定,社会危害极大,即便重婚事由已经消失,仍不属于无效婚姻的消失。
 
      本案张某在存在婚姻关系的情形下与王某登记结婚,属于重婚,该婚姻登记本就无效,因此法院应依法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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