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与李某于1995年8月6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各带有一名子女共同生活。原告孙某与李某于2015年11月4日协议离婚,在协议中约定某地房屋归原告孙某所有。原告孙某与李某登记离婚后,原告孙某一直居住在该套房屋内,双方未办理该套房屋产权过户手续。2016年5月8日李某因病去世,被告李某强(系李某与前夫的婚生子女)在清理遗物时将诉争房屋的房屋产权证拿走,并认为该房屋应该由被告继承所得。
为此,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位于房屋归原告所有;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是否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约定的效力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本案所涉房屋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并不影响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约定的效力,孙某起诉法院要求房屋归原告所有,法院应予以支持。具体理由如下:
经过法院的调查取证,原告孙某与李某签订的离婚协议完全是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律上承认其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第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总结】
通过对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当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只要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使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也不会影响双方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归属权约定的法律效力,任何第三人要求认定该约定是无效的行为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同时也要提醒大家,在离婚时如果对房屋的归属权形成了一致意见,应尽快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损害。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lhjf/lhjdal/1944.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