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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子鉴定被拒绝,父子关系如何定?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7-12-17浏览量:564

【案情】
    经他人介绍,黎某与吴某相识,并于2015年3月结婚。度完蜜月后黎某外出打工,一年难得回家一次。吴某与男同学沈某关系暧昧,加上一些传言,黎某怀疑妻子搞婚外恋。不料,2016年4月,吴某在医院剖腹生育一男孩,并取名黎某华(化名),剖腹产手术同意书由沈某签署,剖腹产手术费沈某承担,新生儿父亲登记为沈某,黎某华随吴某生活。
    2017年黎某起诉要求与吴某离婚。诉讼中,黎某称黎某华非其亲生,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吴某则辩称孩子是双方婚生的,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作亲子鉴定,并将黎某华藏匿,致无法顺利进行亲子鉴定。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围绕黎某申请亲子鉴定遭拒后,能否据此判断黎某与黎某华之间并不存在父子关系,存在不同意见。
 
【评析】
上海离婚律师认为黎某在申请亲子鉴定遭拒后,法院可以此认定其与黎某华之间并不存在父子关系。具体理由如下:
    由于亲子鉴定行为不仅涉及到夫妻双方及其子女,还涉及到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当案件中存在夫妻中有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时,则提出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则理应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只有当申请人完成了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并足以使法官产生内心产生对其主张确信的基础时,其才能够进一步请求进行亲子鉴定。
    当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准确确定亲子鉴定行为中举证妨碍的构成条件,并合理并及时把握行为意义上举证责任转换的时机,既不能一味强调申请一方的证明责任,否则将会使申请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也不能忽略申请人一方的证明责任,否则可能导致权利被滥用,且不利于稳定家庭关系及保护被申请人隐私。法院对双方自愿要求做亲子鉴定的诉求,也均应依法应予支持。
    当被申请人无理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并导致亲子关系存在与否无法确认时,法院可以推定对其不利的事实成立,但应当严格依据以下条件进行判断:一、子女本人尚未成年,亟需抚养和教育;二、提出申请的一方已经完成了与其请求相当的证明责任;三、被申请人提供不出足以推翻非亲子关系存在的证据;四,被申请人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只有案件同时具备上述条件时,法院才能推定对被申请人不利的事实成立,而本案符合上述条件,故可以认定黎某与黎某华间不存在父子关系。
 
【小结】
    通过以上案例分析,我们可以认识到当申请人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行为遭到被申请人拒绝时,法院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推定对被申请人不利的事实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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