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被告于2002年8月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2月生育男孩。同年6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没有财产、债务。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导致婚后夫妻关系不和,夫妻分居,感情破裂。原告于200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诉称,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性情粗暴,殴打原告,并且好逸恶劳,赌钱买码,导致夫妻感情不和。请求判令与被告离婚,小孩由原告抚养,由被告出抚养费。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要求小孩由被告抚养,由原告承担抚养费。
【案件焦点】原被告是否可以离婚
【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小孩由被告抚养,由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抚养费12000元(当即兑现),原告对享有探望权。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总结】夫妻关系是建立在足够的了解上的,不可闪婚以致于婚后感情破裂,给子女带来痛苦,如本案中由于婚前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被告性情粗暴,殴打原告,并且好逸恶劳,赌钱买码,导致夫妻感情不和选择离婚,对子女的成长是很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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