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刘恒(化名)与被告程春(化名)经媒人介绍相识并于2008年农历正月份订立婚约,当时按照农村习俗原告给被告程春见面礼2000元,原告的父母给被告程春800元倒茶钱。2008年农历2月初2过大礼,原告将8800元钱及方便面16件、毛巾被1条、糕点4件送到被告程春家,被告当日退给原告600元。
原告刘恒(化名)诉称,原告刘恒与被告程春(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农历正月26日见面时,原告的父亲给被告程春见面礼800元,原告给其见面礼2000元。2008年农历2月初2过大礼,原告给被告的父亲彩礼8800元及方便面16件、毛巾被1条、糕点4件(礼品折款710元)。后原告与被告程春发生矛盾,无法和好。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彩礼11710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程春辩称,原告诉状所述不是事实。见面礼是1200元,倒茶礼800元,过大礼8800元,但又退给原告600元。因是原告先提出解除婚约,被告不同意退彩礼。
被告程富(化名)辩称,见面礼是1200元,倒茶礼800元,过大礼8800元及方便面16件、毛巾被1条、糕点4件,但又退给原告600元。因是原告先提出解除婚约,被告不同意退彩礼。
【案件焦点】彩礼钱是否应当退还问题存在争议
【评析】上海离婚律师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程春退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被告程春返还原告彩礼10200元为宜,其他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程富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程春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恒彩礼10200元;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程富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负担9元,被告程春负担37.5元。
【总结】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前若不再结婚,如果查明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然也要根据实际情况,本案中见面礼一般被视为是赠与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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