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原告诉称:2005年5月,被告与XXX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马天由马某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原告250元抚养费。因近年来物价不断上涨,原告随着年龄增大消费也不断增加,原判抚养费数额已不能满足支出,且被告工资收入已增加,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增加至500元。
被告辩称:目前家庭负担很重,请求维持原判的抚养费标准。
被告已按XXX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每年支付原告抚养费3000元的义务履行至2009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案件焦点】被告是否应该增加抚养费
【评析】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自愿从2010年起每年支付原告马天抚养费4800元至马添铭成年,并于每年元月一日履行当年的支付义务。
二、2009年5至12月原告马天的抚养费用,被告自愿每月增加150元,共计1200元,于2009年年底之前付清。
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原告自愿负担50元,被告自愿负担3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总结】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其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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