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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吵架,第二次起诉离婚了,能离婚吗?

作者:susong64时间:2023-03-01浏览量:1046

【案件】1993年原、被告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1998年6月29日在XX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1年5月23日生下一名男孩,;婚后,由于矛盾多次发生吵打纠纷,原告即于2008年3月1日起与被告分居,同年 4月25日,原告向XX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于2008年5月21日XX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宣判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仍未改善,双方一直分居生活,现再次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准许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由被告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离婚的事实基本属实,但是,原、被告的婚姻家庭破裂是因为原告的原因导致的,同意与原告离婚;但是,要求抚养小孩并由原告承担相关抚养教育等费用,另在婚姻期间添置了一套住房,请求依法分割,同意调解处理本案。
【案件焦点】关于本案中小孩的抚养费及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存在争议
【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平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由被告平抚养,原告自愿从2009年3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300元,另原告自愿补偿被告平2008年3月至今的小孩抚养费3000元,今后小孩的大额教育费用、医疗费用凭票由原、被告各自承担百分之五十;
三、共同财产位于XX路XX小区XX栋XX号住房一套归被告平所有,原用于购买XXX路门面的18万元现金因原告已将其用于原告父母治病,被告平不再主张该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总结】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应首先判断是否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是否可以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最好采用协商方式和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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