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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间矛盾太多,协议离婚

作者:susong64时间:2023-04-01浏览量:946

【案件】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2月21日登记结婚。2000年12月13日生育一男孩。小孩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前几年双方感情尚可,后由于生活琐事双方多次发生争吵。2008年1月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但之后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原告遂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结婚时,被告给付原告彩礼6000元。原告的陪嫁物有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等家电及被子等其他物品。婚后添置了空调、摩托车等共同财产。上述财产现均留存在被告处。婚后双方均有积蓄,但都已用于生活开支。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2月21日结婚。2000年12月13日生育一男孩。婚后因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发生争吵。2008年1月原告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但夫妻关系仍未好转。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双方婚后前几年感情很好。但近五年因原告不顾家,夫妻感情已破裂。同意离婚;由被告抚养小孩,原告负担小孩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自愿离婚;
二、被告自愿抚养小孩,原告自愿支付小孩抚养费10000元,原告对小孩有探望权;
三、原告的陪嫁物及夫妻共同财产中原告应分得的部分原告自愿放弃抵作小孩抚养费归被告所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总结】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应首先判断是否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是否可以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最好采用协商方式和平解决。但双方若感情基础牢固,双方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并无原则性的矛盾和案件焦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交流,夫妻感情完全可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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