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韩某(女)与赵某199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6年双方登记结婚。登记时赵某使用其弟赵甲的名字与韩某进行登记,故结婚证上的名字为韩某和赵甲,但照片仍是韩某和赵某。
2012年3月,韩某提起诉讼要求与赵某离婚,赵某亦同意离婚。
【律师分析】
本案的焦点为韩某与赵某的婚姻是否有效。经查,赵某登记时因自己的名字被其弟赵甲登记结婚时使用而向登记机关隐瞒了自己真实名字。但双方自愿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第五条、第八条规定的形式要件,双方亦不存在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亦不存在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即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虽然赵某登记时实际使用其弟赵甲的名字,但名字只是一种代号,当时的赵甲三个字就是指赵某,应理解为登记时赵某的名字就叫赵甲,故双方的婚姻是有效婚姻、合法婚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韩某和赵某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且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其它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系合法婚姻,按双方的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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