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卞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卞某称双方婚后,徐某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人登记为徐某本人,该房屋应为婚后共同购置,系共同财产。徐某对此不予承认,辩称根本没有此事,而原告卞某也无法提出相关证据。为此,法院对卞某所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未能认定。
双方离婚半年后,一次偶然的机会,卞某发现离婚案件中提及房屋,经委托律师调取房屋产权信息,确为卞某与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便诉至法院要求徐某分割房屋,并主张70%的份额。
【律师分析】
我国《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徐某在其与卞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本属双方共同财产,是夫妻双方共同共有。被告徐某隐匿共同共有的房屋,据为己有,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原告卞某对房屋的所有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房屋分割问题,徐某而言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的房屋为卞某和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鉴于徐某存有故意隐匿婚前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卞某的财产所有权,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支持了卞某的诉讼请求。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lhjf/lhjdal/721.html,欢迎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