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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与陈某在江乙结婚前建房,而且建房是为了自住,该房屋也一直由江某、周甲、江乙等居住至今,而谢某与江乙结婚后的共同居住只是一种暂时借住,而仅仅根据江某将房屋登记在江乙的名下的行为,不能推断出其赠与及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不宜认定为赠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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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可以作为不动产物权变更的条件,但仅局限于出卖人和买受人、买受人的后手人之间,这种物权的变动不能对抗以合法方式通过登记形式取得该房屋产权的其他合法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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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分家的时候各家庭成员签有分家协议,尽管陈某夫妇尚未登记结婚,但双方已于1997年按农村习俗办理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于1998年和2000年各生育一子,在陈某父母无明确表示只将讼争房屋赠予陈某一人的情况下,应视为对陈某夫妻的赠予,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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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虽然已经是第三次起诉廉某要求与其离婚,但是庭审中,法院发现双方生育有一子廉小某年幼,对双方依赖程度较大,并且廉某当庭对自己过去的不当行为向杜某表示歉意,恳请法院给再给其一次与杜某和好的机会,法院综合考虑多方因素,遂作出驳回原告杜某离婚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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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诉争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还是顾某个人财产?二是银行贷款系夫妻共同债务还是顾某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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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个人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等一次性费用属于可期待利益,不论现役军人是否转业或复员,这些财产在事实上都是已经存在的,配偶即使离婚后还是有权利进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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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申请人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行为遭到被申请人拒绝时,法院在符合相关法规的条件下,可以推定对被申请人不利的事实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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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擅自堕胎的行为,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法院对丈夫一方以此为由提出的赔偿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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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涉及财产分割必须坚持离婚主体的利益平衡原则。本案中因一方攻读医科大学,致使原本恩爱之夫妻各居一方。当一方获得医师资格提升了生存技能后,另一方居家劳动身价毫无改变;一旦离婚,有技能的人能够凭借自身专长为自己一方创造幸福;无技能一方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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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男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但其提供必要证据证明可能存在子女非其亲生的可能行,女方却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所以认定男方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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