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子”就是“嗣子”,是指因本人没有儿子,而将本人兄弟或者其他同宗共性、辈分相当的兄弟的儿子立为自己的儿子,习惯上称为“过继”或者“立嗣”。
第一, 对于在被继承人生前已经建立过继关系,并且“嗣子”与被继承人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彼此间确实存在着赡养或者抚养关系,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可以将“嗣子”作为养子对待,对被继承人有继承权。
第二, 对于那种表面上在被继承人生前已经过继,但并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或者与被继承人没有形成事实上的赡养与抚养关系的,“嗣子”不享有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第三, 对于那种在被继承人死后,纯粹为继承宗祧,传宗接代或者借“立嗣”为由企图占据被继承人遗产而由宗族老辈及其他人立的“嗣子”,或者只是给被继承人“披麻戴孝”、“打幡摔盆”、“主持丧事”的人,均不享有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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