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尤辰荣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联系电话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权、受遗赠权怎样行使?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3-10-24浏览量:645

        我国继承法第6条规定:“无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yichanjicheng/ycflpx/212.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