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的另一方作为死者的配偶依法属于死者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死者的遗嘱继承死者一方的遗产。死者配偶因继承而取得的遗产属于其个人所有的财产。作为财产的所有权人,其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该财产行使占有、适用、处分、收益的权能,任何人均无权干涉。因此,死者的配偶再婚时,即可以发该项财产带到再婚家庭中适用,也可以把该项财产赠送给他人或者其他处理。
虽然生存的配偶在再婚时有权对其继承的遗产进行处理,但是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这种限制就是生存的配偶再婚时对所继承的遗产的处分,不得妨害其履行应尽的义务,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
(1) 生存配偶再婚时有未成年子女的,应继续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因某种原因不能带未成年子女在再婚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应当妥善安排好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并留下子女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2) 生存配偶处分其所继承的遗产时,如果尚有未清偿的税款或者债务的话,应当先清偿税款和债务,之后在作其他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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