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尤辰荣律师网!
上海离婚律师联系电话

在哪些情况下,遗嘱人可以立口头遗嘱?

作者:诉讼律师时间:2013-05-15浏览量:434

        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据此规定,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以口头的形式立遗嘱,并且要有连个以上无厉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生效的条件是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危急情况没有解除并死亡,口头遗嘱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遗嘱人立口头遗嘱时的危急情况已经解除,遗嘱人就应当用书面或者录音的形式重新立遗嘱,原来所有的口头遗嘱归于无效。
 

本文由上海离婚律师尤辰荣发布,原文地址:http://www.susong64.com/hyjt/yichanjicheng/ycflpx/219.html,欢迎分享.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信息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移动端右侧浮动图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