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据此规定,遗嘱人只有在危急情况下,才能以口头的形式立遗嘱,并且要有连个以上无厉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生效的条件是遗嘱人立遗嘱时的危急情况没有解除并死亡,口头遗嘱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遗嘱人立口头遗嘱时的危急情况已经解除,遗嘱人就应当用书面或者录音的形式重新立遗嘱,原来所有的口头遗嘱归于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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